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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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作者:开放教育…    通知公告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2/27

川电大校招〔20184

四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我校的校风和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按规定解除处分;有突出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犯有错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临近毕业的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不发毕业证书。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鉴定合格后,方能解除处分,同时发放毕业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视情况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策划、组织和煽动学生闹事、罢课、罢考、绝食、静坐,私自编撰印刷、出版非法刊物,书写、张贴内容反动的大字报和小字报、传单、标语、漫画,编造并散播种种政治谣言者。搞串连和举行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的组织者、策划者和积极参与者。策划、组织非法组织(非法传销组织、邪教组织、封建迷信组织等)或积极参与非法组织(非法传销组织、邪教组织、封建迷信组织等)的骨干分子。与境外敌对势力联系或出卖党和国家机密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纵火、投毒(含麻醉品)者,嫖娼、卖淫和从事色情服务者,屡次参与赌博者,携带、贩卖、吸食毒品者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被批准劳动教养)者;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情节严重者;

(六)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多次且屡教不改、累计达60学时以上者;

(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八)屡次(三次及以上)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司法机关判处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制造事端,打架斗殴者,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滋事者

1.以不良言行滋事引发事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

2.无事生非出手打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3.策划打架后果严重,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策划并伙同校外人员打架者以及策划打群架者,比照前三款加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视情节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参与打架人员虽未动手打人,但以言行挑逗致使事态扩大者,根据后果,给予和打架者同样的处分;

(五)为打架作伪证者

1.为他人作伪证,给组织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和他人同样的处分;

2.当事人作伪证,在本条()()()、(四)款基础上加重处分。

(六)明知打架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根据后果大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的,在本条第()款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七条  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案值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案值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案值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案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窝赃者、倒卖赃物者,根据赃物价值比照本条(一)款给予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七)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第八条  涂改、伪造证件,冒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比照第七条()款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九条  赌博者,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明知赌博,为其提供赌具、场地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乱扔杂物,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制造和散布谣言或虚假、错误、恐怖信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擅自撕毁、破坏学校的公开张贴物(如通知、告示、处分决定等)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擅自张贴或散发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干扰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冒用学校有关部门、院(处)的名义散布信息、指令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科技活动者,处以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组织、策划各种集会开展活动而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干扰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恶语伤人、侮辱他人人格者以及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成绩不及格、违纪受到批评或对教育管理不满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肆意谩骂、围攻、寻衅滋事者,阻挠、围攻、威胁、打击报复、陷害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或学生干部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任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利用电脑或其他信息技术散布诽谤、攻击他人的言论或损毁他人声誉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利用电脑或其他信息技术散布不当言论,影响学校声誉或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浏览黄色网站、网页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利用互联网传播黄色淫秽影片、图片、文章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制作黄色网站、网页者,利用电脑或其他信息技术制作、传播电脑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通讯设施或盗打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课桌、墙壁等公共财物上乱涂乱写,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

按照《四川广播电视大学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对无故旷课者,在一学期内累计学时达到下列情况给予如下处理:

(一)旷课12学时至23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4学时至3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6学时至47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8学时至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三)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即在规定的处罚范围内适用较重的处罚:

(一)违纪后态度恶劣,隐瞒问题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二)在校外违纪,损坏学校声誉者;

(三)对揭发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四)违纪者故意拖欠赔偿及其他费用者;

(五)在本人的违纪事件查处过程中,再次发生违纪行为者;

(六)有多种违纪行为或屡次违纪者;

(七)违纪群体之首;

(九)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罚,即在规定的处罚范围内适用较轻的处罚: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组织查明事实真相者;

(二)违纪后,积极赔偿损失,挽回影响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者,可以减轻处罚,即在规定的处罚基础上降低一个档次处罚:

(一)主动向组织承认错误者;

(二)在组织调查过程中能检举他人违法、违纪事实,经查证属实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者,可以免予处罚:

初次违纪应给予警告,但本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用实际行动改正错误者。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罚:

从处分公布之日起至处分解除前,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不得参加评定奖学金、优秀毕业生等各类评奖评优。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违纪处分由学生部门主管;学生涉及治安和刑事案件由保卫部门负责处理。

留校察看及其以下的处分,由市级电大校长办公会决定。其中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应报省电大备案。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市级电大提出处理意见,经省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违纪行为调查由做出处分决定的市级电大或省级电大进行。

(一)学生违反治安保卫方面的纪律,由保卫部门负责调查,学校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二)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由教务部门负责查证,学校其他部门协助调查。

(三)除上述两项外,校内学生其他违纪,原则上由所在教学点负责调查。

(四)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收集现场证据,并协助做好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五)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结。特殊情况需延长,应说明原因,由负责调查的单位报经主管校领导同意。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时,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处分事实和证据、处分种类和依据、处分期限,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途径、期限。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按《四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四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它学生处分期限为6-12个月,到期可以申请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处分学生要持慎重态度,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为准绳,坚持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学生违纪的有效证据包括: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讨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系及有关部门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决定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三十五条  违纪学生在一学年内违反多条纪律者,其处理采取累加的处理方式,即后次的处分等级的起点为前次处分的等级。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7日之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广播电视大学各类在籍学生,即四川广播电视大学通过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3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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